鲁山交警“严”字当头 查处一起校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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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罗天下 发表于 2018年09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支队工作部署,鲁山县交警大队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三类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昨日,我大队在开展整治行动中,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

9月11日下午,鲁山交警大队公路巡逻中队执勤民警,根据校车运行时间和行驶路线规律加大路面巡查管控。16时46分许,一辆豫DH***5大型汽车行至庙洪242省道56公里时,被巡逻民警拦车检查,执勤民警对车上乘坐人数进行清点,并查看校车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在查验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员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将校车上的学生转运,并暂扣了校车,及时纠正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对驾驶人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驾驶员付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更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校车作为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不容忽视。请各位校车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范安全使用校车,也请家长为孩子选择正规、合格校车乘坐,共同创建平安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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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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