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卫生的公共消费环境,7月18日,鲁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统一部署调配法制稽查科、公共场所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20余名执法人员,对我县大中型商场、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活动中邀请媒体记者全程跟踪报道。
执法人员在位于磙子营乡磙子营街的一家名为“多益汇购物广场”的大型超市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购物广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业人员15人现场均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并且该广场负责人刘某某现场不能提供卫生检测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该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并就其违法行为待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监督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磙子营乡磙子营街一家正在营业的美容店招牌显示有纹绣、微整等涉嫌医疗美容的广告标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美容养生会所正在为2名顾客做美容服务。
经现场检查,该店内发现有美容床3张,涉嫌开展医疗美容仪器2台,盐酸利多卡因3支,盐酸肾上腺素2支,以及医用缝合针、1ml注射器、手术用器械若干。并在室内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过的1ml注射器1个,盐酸利多卡因空玻璃安瓿1个,带血医用纱布等物品。
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医疗美容广告标识进行清除。
针对该美容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鲁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现已立案,并将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予以严厉处罚。
下一步,鲁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将继续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严厉打击,并在此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大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店、旅店、桑拿沐足店等公共场所开业前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建议市民到合法经营的公共场所进行消费。
法律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