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涉黑涉恶犯罪案——涉黑涉恶案首要分子最高被判23年

2019年01月02日 13:42来源: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对被告人郭永某等17人涉黑犯罪案,被告人朱春某等15人、被告人史军某等14人涉恶犯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永某等46名涉黑涉恶犯罪案被告人一审分获二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upload/article/2019/01/02/7b62dcd4-ee25-4fef-b824-7a055ecf5068.png

涉黑犯罪案——郭永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等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郭永某在鲁山县马楼乡宋口村经营马场,招揽社会闲散人员,以该马场和“麦克疯KTV”为聚集地,通过在“麦克疯KTV”免费消费、在马场内杀鸡宰羊招待组织成员等手段笼络人心。以2016年7月22日聚众到马楼乡石门村转山市场寻衅滋事为标志性事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较多,被告人郭永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付小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高学某等人为一般成员,采用聚众造势、威胁恐吓、侮辱滋扰、打砸殴打、敲诈勒索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祸害乡里、称霸一方,插手工程建设、敲诈勒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恣意殴打他人逞霸斗狠,妨害诉讼,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在一定区域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涉恶犯罪团伙案——朱春某等15人涉恶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通过朱春某在鲁山县城开设赌场期间,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朱春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张鲁某、段书某、鲁山县张店乡上洼村村民裳伟某(另案处理)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团伙成员自2017年以来多次单独和共同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张鲁某在朱春某经营的游戏室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朱春某去到现场和张鲁某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致轻伤二级。特别是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春雷因怀疑南阳市桐柏县居民王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游戏室植入木马病毒赌博作弊,遂纠集被告人段书某等10余人,非法拘禁王子某等三人,并进行恐吓、殴打,强行索款6000余元。


涉恶犯罪集团案——史军某等14人涉恶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军某先后纠集鲁山县让河乡居民沈军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高运某、康三某、茹广某等人在鲁山县让河乡一带,以收取“过路费”为由,以暴力、威胁、拦截、滋扰等为手段,在鲁山县让河乡一带采砂行业内,长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军某为首要分子,沈军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高运某等为一般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为攫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史军胜与宗建某结伙非法采砂,并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有组织的非法采矿、妨害公务犯罪活动,形成有多人参加、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扰乱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史军某等人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490余万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郭永某等17人涉黑犯罪案首要分子郭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10.2万元;被告人付小某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宋某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高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高学某等13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至2000元。被告人朱春某等15人共同犯罪案首要分子朱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鲁某被判处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史军某等14人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史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宗建某、高运某、康三某、茹广某、史某岐、翟东某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至5万元,被告人徐云某、赵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另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史军某等6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490余万元。



法律链接:


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其基本特征是:(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三人以上的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最主要特征。


2.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是一场伟大的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