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五月份,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不起诉综合试点单位。鲁山县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部署研究工作,先后开展了调研摸底、宣传动员、征求意见、经验总结、制定文件等工作。通过对近三年来不起诉工作的调研发现,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陈旧理念等因素的影响,我院不起诉率明显偏低,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为此组织公诉干警学习了省检察院胡保钢副检察长关于相对不起诉工作的讲话精神,以及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欣,专职检委会委员、公诉局长张鹏飞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讲话精神,让公诉干警认识到不起诉对减少社会对抗、节省司法资源的必要性,更清晰的认识到不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强化检察机关职能的重要举措。
为促使不起诉工作稳定、长效发展,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起草了相对不起诉案件若干规定,包括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案件范围、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程序要求、对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后的监督管理等规定,并先后征求了市检察院业务部门,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的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的建议后,将不起诉工作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综合以上工作和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即不起诉标准要公开,不起诉过程要透明,不起诉处理要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不诉程序,明确不诉救济途径,为我院不起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17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539件617人,决定不起诉案件29件32人,占全年案件的5.4%,比2016年同比增长了142%。做相对不诉的32人主要集中在今年下半年,下半年的不诉比例为8.8%。此外,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也明显增多,罪名也有较大拓展,由过去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罪名扩展到了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发放贷款罪、危险驾驶罪等,同时结合党委、政府的容错、纠错机制,对党委、政府认可的工作能力较强、没有贪赃枉法等情节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亦适用不起诉,受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文 图:公诉科
编 辑:魏鹏程
审 核:曹利亚 宋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