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2020年02月21日 09:01来源: 鲁山简报

2月20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在四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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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乘车路经背孜乡背孜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卡点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对韩某某进行劝返,韩某某不听劝告,对卡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纠缠。县公安局背孜乡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劝告其离开现场,韩某某不顾出警民警再三劝告,辱骂、威胁出警民警,并上前撕扯、推搡,造成民警左手中指受伤。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酒后阻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已向卡点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赔礼道歉,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

据了解,本案于当天上午9点立案,从立案到开庭、当庭宣判仅用6个小时。此案也是我县宣判的首例涉疫刑事犯罪案件。(徐军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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