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8时24分左右,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鲁平大道巡逻时对过往校车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一辆中型校车,经检查发现该校车驾驶员王某某准驾资格C1,随进一步对校车查检,该校车核载19人,实载27人,严重超员,对校车上的学生进行转运到鲁山县汇源第一幼儿园,将该王口头传唤至鲁山县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王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王某某罚款3500元,驾驶证记36分;对其车辆所有人陶某,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