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终身从业禁令!因猥亵未成年人,鲁山某教职工获刑

2022年12月02日 19:27来源: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11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制猥亵案,以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施行后,平顶山市首例判处教职工终身从业禁止的案件。


被告人系幼儿园教职员工,其在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制猥亵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作为幼儿园教职员工,本应秉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原则,而其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应依法从严惩治,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为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的人格、名誉、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意见》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幼儿园教职员工,利用教职员工职业便利,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要求,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应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鲁山县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零容忍”。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业禁止规定,依法惩治教职员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校园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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