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鲁山县森林公安接线报称,本县团城乡有人猎捕野生动物,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在县公安局团城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顺藤摸瓜,成功抓捕两名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查获猎捕野生动物的猎套、猎夹等工具,我县“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再见成效。
经突审,嫌疑人王某冰、王某九对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事实供认不讳,7月31日,该二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历来高度重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自3月份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在省、市森林公安机关和县公安局党委的安排部署下,森林公安局制订严密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收集情报线索,广泛发动,动员各职能部门力量,联勤联动,对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截止7月31日,已出动警力924人次,车辆170台次,检查野生动物活动区域29处,餐饮经营场所192家,人工繁育场所8所,救护放生野生动物活体37只(国家一级保护2只,国家二级保护14只),收缴死体110只,制品57公斤,收缴猎具15套,扣押交通工具2辆,查处野生动物刑事案件3起(刑事拘留2人,取保2人),取得初步生效。特别是7月19日全市推进会后,十余天内,鲁山森林公安已破获2起刑事案件(1起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1起非法狩猎案)。
下一步,森林公安局将进一步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大案件侦办力度,确保专项行动打出气势,打出声威,取得实效。
森林公安提醒: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