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交警大队持续加大酒驾查处力度,取得丰硕战果

2018年03月06日 16:10来源:畅通鲁山

为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进一步加大“平安守护”专项行动的工作力度,鲁山县交警大队强化工作措施,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二月份查处酒驾行动成绩斐然,取得丰硕战果,共查处醉驾18起,酒驾1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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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酒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鲁山县交警大队以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城郊结合部和县乡道路村镇为重点路段,发动全体民警,采取统一行动与集中行动相结合,在周末、节假日晚上统一行动,对私家车、面包车和摩托车进行重点检查,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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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醉驾典型案例如下:

  2018年01月31日23时08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DA**6小型普通客车在鲁山县城关镇向阳路紫禁城宾馆门前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驾驶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交通综合平台查询: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21时05分在鲁山县老城大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张某某此次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其作出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警示:

饮酒驾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

醉酒驾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处罚。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营运驾车处罚。营运驾驶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饮酒驾驶处罚。饮酒后驾车被罚,再次饮酒驾车拘留10日以下,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驾驶证。

鲁山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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