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解除自然村(居民小区)封闭管理,开放公共空间有序复工复产

2020年02月25日 19:30

鲁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鲁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 26 号
各乡(镇、街道)、土门办事处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为统筹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下达命令如下:
一、分区分级防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调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为中风险区域,积极有序复工复产,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鲁山县和全市其他区域调整为低风险区域,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坚持外防输入。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浙江省温州市)返鲁来鲁人员集中隔离 14 天进行医学观察;其他地区返鲁来鲁人员没有“健康证”的,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其居家隔离 14 天进行医学观察;对各类药店销售退烧药按现行办法继续实行实名制登记,跟踪排查,确保控到位、不漏一人。在此基础上,撤销全县所有道路卡点和火车站分流点。
三、畅通人流物流。对确诊、疑似病例和医院留观人员的居住地,按楼栋单元、自然村,由各乡(镇、街道)实施 14 天封闭管理医学观察;对确诊、疑似病例和医院留观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此基础上,全县范围内解除自然村(居民小区)封闭管理,人员、车辆进出民小区实行手机扫码或登记制度。逐步恢复城区公交、班线客运、出租车(网约车)运营,营运主体落实防控措施,实行一车一码、扫码上车。
四、开放公共空间。全县范围内公园、广场、露天运动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有序向公众开放。同时,要严格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坚持科学消杀,控制人员流量,杜绝人员聚集。
五、有序复工复产。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全县工业建筑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应复尽复;商超、便利、果蔬、餐饮(不提供堂食)、住宿、理发等生活性服务企业(商户)经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准予复工复业。各类个体诊所和专科医院暂缓复诊。家政服务行业、室内休闲娱乐场所、室内健身场馆、培训机构、封闭景区景点和农家乐等企业(单位)暂缓复工复业。各类学校(含大、中、小学,职业院校,学前班,幼儿园)暂不复课。
六、严控人员密度。商场、超市、便利店、果蔬店、农贸(批发)市场、饭店、宾馆、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开放)时间,严格限制人流量,确保人员保持 1 米以上间距。凡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手机扫码进入。发现体温异常者应立即报告辖区指挥部。不得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健身操、棋牌等聚集性活动。
七、增强防控意识。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倡导群众错峰出行,规范购物、就医等行为,老人、儿童等易感人群尽量劝阻不外出。群众外出必须佩戴口罩,做到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减少人员聚集。
八、压紧压实责任。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复工复产各环节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运用“标准+案例”方式做好复工复产指导,向每个企业派驻首席服务官,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困难,指导企业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全县各级各部门此前发布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规定,与本令不一致的,按本令执行。
鲁山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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