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实施限放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气氛,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1月21日(除夕)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涵洞)等交通枢纽地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一)可以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加强本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