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1日0时鲁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在全县区域内实施机动车交通管制的通告》(鲁疫情防控指[2020]1号)起,我县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除特勤车辆(消防、公安、救护、防疫等)、公务用车、环卫、石油、液化气、救灾与生活运输品运送货车外的所有车辆禁止在鲁山县城乡道路上行驶。但有些未获得通行资质车辆的车主却耍起了小聪明,通过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等严重违法行为上路行驶。现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调阅道路监控设施,对2020年2月8日至今的故意遮挡号牌机动车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部分曝光。
1车牌豫DV3181,2020年2月9日,该机动车在观音寺乡S242省道行驶,因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罚款200元。
2车牌豫DKE500,2020年2月10日,该机动车在张良镇G311国道行驶,因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罚款200元。
3车牌豫D5607E,2020年2月10日,该机动车在G311国道行驶,因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罚款200元。
4车牌豫D1238H,2020年2月9日,该机动车在辛集乡庙洪242省道行驶,因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罚款200元。
5车牌豫D529A6,2020年2月9日,该机动车在辛集乡庙洪242省道行驶,因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罚款200元。
除以上车辆外,被道路监控设施抓拍的还有:豫DBE831、豫D361T6、豫D55C78、豫D27B86等共20辆车。
交警提示:
以上车辆均已被电子警察记录,将因未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面临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交警提醒,目前仍处于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尽量减少非必须外出活动,确有用车需要的,请按要求进行报备。
如车辆未取得通行资格而上路行驶,交警部门将按违反禁令标志处理。如果车主将车牌摘下或故意遮挡,交警部门在核查比对后,将依法按照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