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交警大队事故科以“降事故、促畅通”的总体工作目标为根本,以抓逃逸案件侦破为重点,紧紧围绕提高逃逸案件侦破率做文章,进一步加强追逃力度。近日,鲁山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牢记执法为民理念,秉持公平正义,全力加强事故侦逃,短期内连续破获两起死亡事故逃逸案。
2018年10月3日早上5时20分,接到报警称:311国道张良镇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将行人程某清撞死,车辆逃逸。鲁山大队事故科接警后,迅速出警赶往现场。经走访排查,寻找到了嫌疑车辆信息。最终,民警锁定了一嫌疑车辆,从模糊的车影判断出车型、颜色等关键信息。确认犯罪嫌疑人,并于10月5日凌晨四时许将肇事逃逸车辆查获,对肇事司机进行传唤。面对民警的询问,肇事司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就这样,事故科民警克难攻坚,一起肇事逃逸命案成功破获,肇事司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就在“10.03”逃逸案刚刚告一段落,2018年10月11日18时20分许,再次接到110指令称:鲁山县鲁平大道张店乡桃园赵村路段,发生一起逃逸交通事故,有人受伤需出警,接警后我队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现场一位中年妇女昏迷不醒,一辆自行车倒地,通过初步勘查现场,逃逸车辆疑似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科民警通过七天七夜的不懈努力,在18日下午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杨某及逃逸车辆查获。
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但许多肇事司机反而因各种原因逃逸,结果反而逃逸行为加重了肇事中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肇事后千万不要想着侥幸逃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肇事逃逸,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下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