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依法整治城区机动三轮车、 三(四)轮电瓶车

2017年09月05日 17:35

 9月5日上午十时,鲁阳影剧院前举行公开销毁摩的仪式,截止9月4日,在县依法整治城区三(四)轮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交通局,交警队,城管局继续发扬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早7点至晚9点坚守工作岗位。经过各单位的努力,截止目前,共查扣无证三(四)轮车84辆,自愿上交摩的190台,城区三(四)轮车基本绝迹,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为有效解决我县城区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违法上路、非法运营、严重影响通路交通安全秩序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城区通行的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依法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包括电动三(四)轮车、燃油三(四)轮车、残疾人助力车等。“非法营运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是指不具备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而从事营运活动的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

二、划定重点整治区域。在向阳路以东,鲁平大通以北,花园路以西,人民路以南范围内以及火车站广场、县公安局门口、县妇幼保健院门口等划为重点整治区域。


三、对原住建部门审批的机动三轮车(简称“摩的”)实行限期补偿收购政策。2017年9月1日至15日,凡自愿退出营运市场、主动上交相关证件和运营拍照以及车辆的,一次性支付收购补偿款10000元;对不愿上缴车辆,只上缴营运证件和营运牌照并拆除车棚、恢复原状的,一次性支付收购补偿款8000元;9月16日起,拒不退出营运市场的,不再补偿,并视同非法营运车辆,一律列入整治对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凡违反本通告在重点整治区域内行驶的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由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予以查扣。并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给予处罚。对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违法乱停乱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对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三(四)轮电瓶车以及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搛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鲁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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